通常而言,标准的登门拜访形式是指由
催收机构
委派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得被负债人明确应允的基础之上,以谦和有礼的态度与之共同协商处理相关议题,从而达成既定目标。这种做法无疑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然而,使用
暴力、威胁、污蔑、诋毁、持续干扰以及不适当的方式,如进行大规模公开宣传被负债人的
逾期情况,由此对其声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坏等等手段来进行
债务催收操作,则属于严重违反各项现行
法规的不当之举。
《非存款类
放贷组织条例》 第二十九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
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进行债务催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
违法行为来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
(二)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使用误导、
欺诈、
虚假陈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
清偿债务;
(四)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向
债务人、
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
(六)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
收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