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性婚前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项之后,倘若在
结婚后选择将伴侣的姓名加入到
房屋所有权之中,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该房产就被视为男女双方的
共有财产。具体来讲,这种情况被赋予了“赠与”这一法律属性——即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增添配偶姓名,这对于另一方来说就是一种
赠予行为;而在相关房地
产权属登记手续完成之后,该房产便会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资产。
然而,在此期间,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尚未清偿完毕的
住房贷款债务。如果在
离婚之时,双方仍然存在未尚清偿的住房贷款债务,则仍需男女双方共同负担起这部分的还款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