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即便由本人承担起了照顾子女的责任,亦不能剥夺另一方享有的探望孩子的权益。这点在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未直接照看孩子的那一方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提出探望要求,都是应当获得尊重和支持的。除非存在着某些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特殊情况,例如有人曾经实施过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等,否则都不应轻易地终止其探望权。
《民法典》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可以中止
探视权的情形是: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
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
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
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