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当争议出现之后,双方应当以务实、真诚的态度进行磋商,在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前提下,寻求一个令双方均能满意的和解方案。协商与和解通常有自主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两种方式。自主和解即双方
当事人无需第三方干预,直接进行深入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中立人士进行调解,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和解协议。
2.
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
合同争议实行两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不满,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最
终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无权采取
强制措施,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
如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
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做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