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行贿罪的法律判断过程中,通常需要从两个至关重要的方面来考量:其一是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向
公职人员给予财物,并通过此类手段获取
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其二则是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实施了
行贿行为,也就是说,财物已经真实地予以交付或者承诺给予。
然而,若仅仅是计划或者试图行贿,而最终未能真正付诸实践,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
行贿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于行贿罪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