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诈骗案的公安机关
立案准则。所谓借款型诈骗,主要是指以借贷为幌子实则进行诈骗活动。其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诈骗行为之人,利用借贷之名,明显具备侵吞他人财物的不良企图,并且其所借得的财务价值达到人民币两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2.与其他类型的诈骗相比,借款型诈骗在认定
行为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时显得更为困难,因为
借款纠纷通常被视为
民事纠纷。如果借款诈骗行为人坚称自身并无非法占有意图,而公安机构又无法找到其他确凿
证据加以证明的话,那么就无法对该案件进行
立案侦查。关于
贷款诈骗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如下:
1.贷款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体系;
2.在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发
放贷款,且
涉案金额较大;
3.贷款诈骗罪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