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首先会向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双方询问其姓名、年龄及其他相关
身份信息,并校对其中涉及的委托
代理权限等关键细节,此步骤通常由各自
当事人亲自陈述。
2.待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法官将会要求原告现场陈述本次
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以及是否与
起诉状上的内容产生变更或追加、修正,通常涉及到如夫妻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属权判定归谁直接
抚养,另一方需每月支付多少
抚养费用,以及
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配等重要议题。
3.接下来,法官会请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发表个人看法,包括是否同意
离婚,若同意则需阐述理由,同时对
子女抚养权及
财产分割等方面表达个人观点。
4.在完成上述提问环节后,法院将展开进一步的询问工作,主要针对原告方,详细描述夫妻双方从相识、相恋至最终登记
结婚的全过程,以便法官了解双方是通过闪电式婚姻、自由恋爱还是相亲方式结为伴侣,以及恋爱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判断夫妻感情基础的优劣程度。
此外,法官还会询问离婚的根本原因,除起诉状中所列举的部分问题外,夫妻间是否还存在其他矛盾,以及对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同时,法官亦会听取被告对此事的看法,以确定原告所陈述的夫妻相识、结婚,子女抚养及矛盾冲突等事实是否属实,若非如此,则需详细解释实际情况,所有这些都将被书记员详细记录在案。
5.随后,法官将要求原告方先行举证,详细说明每份
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及其来源。同时,也会给予被告机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接着,被告将开始举证,原告则需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6.在完成事实调查阶段后,法官将根据庭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总结出争议焦点,并引导原告、被告双方围绕这些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7.最后,各方将进行最后陈述,庭审至此正式结束。
8.等待法院作出判决结果。
《
民法典》(自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