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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第一次开庭法官会问什么

1.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首先会向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双方询问其姓名、年龄及其他相关身份信息,并校对其中涉及的委托代理权限等关键细节,此步骤通常由各自当事人亲自陈述。
2.待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法官将会要求原告现场陈述本次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以及是否与起诉状上的内容产生变更或追加、修正,通常涉及到如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属权判定归谁直接抚养,另一方需每月支付多少抚养费用,以及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配等重要议题。
3.接下来,法官会请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发表个人看法,包括是否同意离婚,若同意则需阐述理由,同时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表达个人观点。
4.在完成上述提问环节后,法院将展开进一步的询问工作,主要针对原告方,详细描述夫妻双方从相识、相恋至最终登记结婚的全过程,以便法官了解双方是通过闪电式婚姻、自由恋爱还是相亲方式结为伴侣,以及恋爱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判断夫妻感情基础的优劣程度。
此外,法官还会询问离婚的根本原因,除起诉状中所列举的部分问题外,夫妻间是否还存在其他矛盾,以及对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同时,法官亦会听取被告对此事的看法,以确定原告所陈述的夫妻相识、结婚,子女抚养及矛盾冲突等事实是否属实,若非如此,则需详细解释实际情况,所有这些都将被书记员详细记录在案。
5.随后,法官将要求原告方先行举证,详细说明每份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及其来源。同时,也会给予被告机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接着,被告将开始举证,原告则需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6.在完成事实调查阶段后,法官将根据庭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总结出争议焦点,并引导原告、被告双方围绕这些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7.最后,各方将进行最后陈述,庭审至此正式结束。
8.等待法院作出判决结果。
民法典》(自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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