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解来处理案件。对于原本被认定为"
证据不足"的轻微伤害案件,经过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后彻底结束,此时公安机关应出具
侦查终结报告书,将其送达到涉案双方
当事人手中,并且可以对此类事件的相关方展开教育劝说活动。当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交调解申请书,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就有机会组织调解会议,以妥善解决
纠纷,防止矛盾升级。如此方式既有助于稳定双方的情绪,同时也能及时化解可能产生的纷争。
2.在有基本事实明确、基本
证据确凿且充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无法说服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对于一般的轻微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告知受害者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那些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仍显不足,或者调查取证困难重重,甚至公安机关并不认为该行为构成
犯罪的轻微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则应告知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方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