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实施
拘留措施之后,若决定采取
逮捕措施,则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最多四个工作日。若是涉及到
流窜作案、多起
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等性质严重的
犯罪行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若仍有必要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