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共享的建筑物及其附加设施,皆为全体居民共同拥有。仅有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有权批准关于处理或使用社区内共享公有建筑及辅助设施的方案,由此带来的利润,同样属于全体居民所有。因此,无论是在小区内的共享建筑和附属设施上面张贴海报、展览通知、电梯广告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还是一些小区地面
停车位、楼宇广告等部位的收入,都应被视为社区的公共收益,所有权应由全体居民共同享有。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