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符合
正当防卫原则之范畴内处置未有拴系牵引绳之犬类,则此类举措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
然而,倘若自身所处环境之中并未遭受任何实际性危险,那么便无法以打死无牵引绳之犬类的方式来实现所谓的“正当防卫”,此举实质上已然不再属于合理
防卫的范畴,转而成为蓄意的
人身伤害行为;
同时,原本可能成为受害者的个体也因此转变为施害者的角色。
《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
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