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结束之后,无
子女监护权的一方与子女的接触频率所需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双方在事先就此事项达成的共识及由法庭出具的关于
监护责任的裁决书。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本项条款规定了行使
探视权的具体形式和时间可以经由双方协商明确;若未能达成协议,则需要按照法院的最终判决执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