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若
犯罪分子因其所实施的罪行给被告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害,依照法律规定不仅要受到刑法制裁,同时也需按照具体情形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假使犯罪分子被判决罚缴
罚金,但其
个人财产无法足额支付
赔偿金及罚金,甚至有待处没收的财产时,他有义务首先支付对被告人作出的
民事赔偿。因此,倘若犯罪分子已按规定履行了罚金义务,但其可支配财产仍无法全数弥补原告人的
经济损失,那么该犯罪分子仍须持续负担起对被告人的经济赔偿义务。换言之,罚金的缴交并不足以解除犯罪分子原本应负的对被告人经济损失做出
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
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