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当事人之间进行借贷活动时,如未明确设定利息支付条件的,该借款行为将无需支付任何利息。按照我们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贷合同在没有就支付利息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被视为不需要支付利息。
然而为了方便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若借贷双方为普通民众,那么他们之间的
借款合同通常应视为无偿。但是如果借贷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则应按照该约定的内容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无论何时借贷双方在未事先声明利息的情况下进行借款,都应该遵循无偿借贷的原则,即在未来,出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借款人索要利息。
2、当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未能明确约定利息的具体数额时,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利息的支付标准。在借贷双方均未就利息支付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借方请求支付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同样地,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中,若双方对利息支付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出借方请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也将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中,若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出借方请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将会依据
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条款,同时考虑到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利息的具体数额。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坚决拒绝支持利息的支付;而在自然人之间利息支付问题存在模糊认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利息的支付标准。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
放贷以及对
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