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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撤销权,担保人可以行使吗

黄* 重庆-璧山区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2.26 12:04:33 443人阅读

债务人撤销权担保人可以行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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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担保人不能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撤销权一般由债权人行使。当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2.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虽有追偿权,但这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同。

3.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成为新债权人,且债务人行为影响其追偿权,此时担保人可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025-12-26 18: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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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不能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但符合债权人条件时可以行使。
法律解析:
撤销权通常是债权人的权利,当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担责,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这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同。不过,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且债务人行为影响其追偿权实现,担保人就能以债权人身份行使撤销权。若你在担保、债权债务等方面有法律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8:0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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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不能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撤销权通常为债权人所拥有。当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约担责,其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同。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担保人符合债权人条件,比如已承担担保责任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且债务人行为影响其追偿权实现,担保人就能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3.对于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充分评估债务人信用和偿债能力,降低风险。若已承担担保责任并面临债务人不当行为影响追偿权,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6 16:3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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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当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2)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但这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不同权利,所以一般不能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
(3)存在特殊情况,若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并且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其追偿权实现,此时担保人可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提醒:
担保人在考虑行使撤销权时,需确认自身是否符合债权人条件。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15:0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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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担保人通常无债务人撤销权,撤销权一般由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行为时,向法院请求行使。
(二)担保人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约担责,担责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但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三)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成为债务人新债权人,且债务人行为影响其追偿权实现,可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5-12-26 13:57:52 回复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对于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我国担保法中未规定担保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责任免除请求权,这是担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担保法的立法问题影响撤销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性。因此,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债权人怎样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行使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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