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原因尚无法确定;
2.车辆自然燃烧仅可能对电气设备、线路及燃油供应系统造成损坏;
3.由于违反汽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引发的车辆损坏,例如手动直接加油、过度加热等;
4.在车辆维修或扣押过程中发生火灾;
5.针对已投保汽车进行改装或加装设备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事故;
6.由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
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保险车辆受损情况;
7.车辆档案缺失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8.未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