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工程设计以及双方已签订之
合同条款,圆满实施所有内容;
2.在工程完成之后,施工方依据相关标准展开全面检_评审工作,并向建设方或者监理方
递交详尽的竣工报告,明确指出该工程项目已充分具备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条件,其中报告已经经过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权威审核与签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3.针对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会基于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状况进行深入评估,并向建设单位呈报详细的评价报告,该报告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的严谨审核并签署效力,且需加盖公司执业印鉴。对于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则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提交详实的质量评估报告;
4.作为勘察与设计单位,应各自向建设单位提交关于工程质量的检_报告,既要证明工程整体符合设计文件的高标准要求,又要揭示出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得到了精准实施,此检_报告必须来自勘查、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单位负责人的审核与确认,且附有加盖公章的有力证明;
5.
保证技术档案以及施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
6.提供所有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关键构件及设备等相关货物的进厂测试报告;
7.成立并完善《工程质量保修书》制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据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实地核验,一旦证实合格便可予以颁发正式的认可文件;
9.任何责任单位对质监机构所发出的整改指令,都需提交详细的书面整改报告及建设方、监理方等各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