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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从哪天开始计算的

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拘留期的起算时间为犯罪嫌疑人为实际受到羁押之日,这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期,以及检察院对于批准逮捕的审核期限。具体而言,公安机关需要在此期间内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全面调查工作,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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