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提及的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被称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它的基本含义是,由
承包方负责实施工程建设,而发包方则需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价款。关于
承包合同,首先,它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基础设施产品所达成的价格共识,这一价格需要双方经过深入的谈判,最终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其次,它也是一份明确了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然而,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差异:
1.主体身份的不同。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以及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发包方通常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而承包方则必须是具备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业务资格的
法人机构,同时还需要拥有相应的资质认证。然而,自然人却无法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相比之下,
承揽合同的
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承揽人既可以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定作人则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制性有所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项目,且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公开
招标的方式来
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相对较小。因此,如果是为了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那么它并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例如自然人为了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便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
3.合同的形式要求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则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尤其当定作人为自然人时,更多地会选择使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是否可以委托给第三方完成的规定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
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完成,但是主体工程必须由他们自行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承揽人必须依靠自身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