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
法规,关于农村地区的房产
拆迁问题,不能实施强制性的拆迁行为。
相关条款规定了如下几点:
首先,以寻求补偿为前提,进行房屋的征收改造是必须遵循的原则;
其次,在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者提供了补偿之后,被征收者有义务按照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步骤,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的搬迁;
最后,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采用
暴力、威胁或者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方法,比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电力供应以及道路通行等手段来强迫被征收人配合他们的搬迁行动。
同时,法律也明确强调严禁建设单位参与到搬迁事务中去。
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在法定的
申诉时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或是未在
司法程序中提
起诉讼,而且在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搬迁的责任,那么位于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当地法院提请
强制执行申请。
这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加包含
补偿金具体数额及其专户存储账户信息,还包括指定
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地点以及其面积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