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案件中的
当事人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者,其有权提出
返还彩礼的主张:
(1)尽管双方已办理了
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未共同生活过;
(2)男方在此前为达成婚姻目的而做出赠与
彩礼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个人生活上的严重困难。
然而,倘若未能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法院通常将不会应允这种基于离婚原因的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即便确实属于需要返还彩礼的范畴,也不能立即认定所赠财物需全额返还。
人
民法院在最终判定时,不仅要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财产运用状况、各自的经济状况以及彩礼数额与大小等诸多因素进
行权衡,还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过错程度,从而做出更加合理公正的判决,亦即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将在综合衡量后依法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