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若前配偶强硬阻止母亲探望孩子,首先应尝试进行友好的协商解决问题。
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母亲可向当地的民事法庭提出
申诉,请求由法官命令前配偶履行协助探视的责任。
在
夫妻离婚后,未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生活起居的父亲或母亲,均享有对子女的探访权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