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的过程中,倘若未直接承担起
抚养责任的父母未能通过
法律诉讼程序获得对子女的
探视权,那么他们有权针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允许探视或者不给予必要协助的行为,发起探视权争议
诉讼。
而若是已有的法律文件明确赋予了子女相应的探望权益,那么探望权人便可直接向法庭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对于任何拒绝履行相关探视子女的判决或裁决的
当事人,人
民法院均有权力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