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故先人之异姓子女的权益问题,若其为婚生后嗣,即与被
继承人存在深厚血亲联系,因此依法享有法定的
继承权益。
反之,若非血缘亲属且未满足法定
收养条件,或者经过了相应法律程序完成了正式收养手续的,此类子女也同样能够正常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另外,即便两人仅建立起普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家庭形式,但若他们已确立起正当的照料义务,那么该子女便具备潜在的
遗产继承资格。
换句话说,若此子被过世之人抚育成人,那么两者间将构成具有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状态,在此情形下,该子女自动获得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