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工厂实施征用或
拆迁处理时,通常情况下能够获取到的补偿项目包括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等。
而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这部分的
赔偿数额,则需综合考虑至征收事件发生之前工厂的效益状况以及停产停业的具体时间跨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加以确定。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若
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性,且被征收方对此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