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知其必要性。
在涉及到
离婚时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夫妻
公司股权分配方面所面临的各种困难与挑战,我们尝试提供以下几种在当前审判实践中所被普遍认可的相对公平且合乎情理的解决方案:
若夫或妻任何一方都展现出出色的管理能力,并且离婚不会对公司的运作造成严重影响,那么这对夫妇可以选择维持原有的公司结构和关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的
财产分割基本原则,直接对
股权进行划分,使每个人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并共同持股经营,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利润;
2.对于那些在夫妻公司中仅作为挂名存在,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并且缺乏管理能力的一方,在
婚姻破裂以后可能难以继续共同经营,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公司股权的绝大多数归属拥有实际管理能力的那一方,同时限制另一方只拥有低于5%的股权。
享有较多股权的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视作是其应当分得的股权份额)。
为了确保企业能够保持稳定的运营,此项补偿资金应该以分期支付的形式进行;
3.如果公司的财务记录资料完整且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佳,双方同意通过
清算来结束这家公司的话,那么在清算完成之后,就可以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然而,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必须达成相同的意见。
如果有任何一方对此表示反对,那么这样的计划便不宜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