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代理人离世之后,代理人为其所进行的
代理服务,通常将被视为失效,然而这其中仍存在部分特殊情况,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当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出现离世状况时,原先的委托代理关系便会自动终止,自此以后,代理人所进行的相关代理操作应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在被代理人离世之后,倘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特定情境,那么委托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实则是合法有效的:
(一)代理人从未察觉到也不可能感知到被代理人已去世的情况;
(二)被代理人的
法定继承人对该代理行为表示认可;
(三)
代理权限的规定清晰明确地表明,代理关系仅在代理人达成最终目的,即代理事务完成时方可终止;
(四)即便被代理人已离世,但在他生前就已经开始实施的代理,为保护被代理人的
继承者权益而选择继续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
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
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