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企业意图申请停止经营活动并撤销其法律主体资格形成债权问题,则在该公司尚未完成全面
清算工作之前,
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申请以实现其所有权主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在所有
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阶段完成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而当公司已经发布公告表示已完成全面清算任务或已成功完成条例规定的
注销登记流程时,债权人在此之后便无权再对该公司提出债权主张。《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
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