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司名称变更背景下
合同效力问题,需明确的是,即使在公司更为名之后,先前所签署的合约依然保持其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自合约正式成立并生效以后,合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仅凭
劳动者或经营者的职务变更、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况,就心安理得地逃避、推卸
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无论公司的名称如何更改,都不能对原已缔结的合同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站在合同当事方的角度来看,他们仍旧被强制承担起履行
合同义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