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通过秘密
窃取手段、公开夺取形式甚至是损毁或失去国家机关所认定的正式文件、特定凭证以及政府印章等行为。
该罪作为一个选择性
罪名,实际上包含了如“毁灭国家机关
印章罪”等不同情况。
依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犯下该种罪过者,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并同时做出
罚金的缴纳。
若情节较重,则需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即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相应罚金的惩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