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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的情形有什么

1.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时,招标执行机构有责任重新组织一轮新的招投标程序。
2.对于所有在某个特定领域中必须依法进行的投标,如果没有任何一个投标能够被接受或通过,那么招标人需要毫不犹豫地再次启动招投标流程。
3.对于那些已经预先完成了资格预审程序的申请者,如果他们的人数少于三名,那么招标方有必要再次开启全新的招投标程序。
4.当招标方所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内容与其所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或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并且对资格预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话,对于这些必须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中所涉及的招标人来说,他们应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重新开启全新的招投标程序。
5.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的情况下,招投标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此时,招标方有的选择就是重新组织招投标程序,而不是强行启动投标。
6.就那些采用国有资金作为主要股权或者主导地位并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而言,只要招标人认为排名靠前(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并不符合中标标准,比如该候选人选择放弃中标、受到了未知因素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干预导致无法如约履行其合同义务、未能遵守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或是被发现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相关非法行为等等,这些情形都将导致他们失去中标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有两种选择:要么参照评标委员会的建议先后挑选其他中标候选人,要么再次启动全新的招投标程序。
7.对于那些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如果其中出现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的情况,而且已经从根本上影响了最终的中标结果,同时又无法通过补救措施来加以修正的话,那么这个招、投标和中标都将被认定为无效,并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启动招投标程序或者参照评审标准进行重新评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最新修订: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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