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买卖双方在合约中已有明文规定者,其处置方式须依约行事;
若未有确切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时,滞留面积误差比之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之内者,应根据合同中的规定以实际成交价为基准进行结算,而对于要求解除该合同的买方请求,将不予采纳;
但若面积误差比之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界限,此时买方提出
解除合同并收回已支付房款以及相关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接受与支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