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规定了一种名为“
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
犯罪行为。若
行为人一旦被认定为构成该
罪名,其将面临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承受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的经济负担。然而,如果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国家相关权威部门的许可,擅自成立诸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并且情节恶劣或严重,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格的
法律制裁,即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高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
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