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受
胁迫遗嘱进行认定时,可援引
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资料及其
书面形式的
证据、鉴定报告以及
物证等作为辅助性依据,以确保遗嘱充分、明确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及
法律效力。
经证实,在遭受威胁或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均视为无效文书。
具体而言,按照自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在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
继承人间,预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而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进一步阐明,凡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遗嘱,其效应也将被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伪造遗嘱的行为皆属非法,协议内容无效。
另外,如有证据证明遗嘱已被篡改,那么篡改部分也将会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