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的程序环节颇为繁琐但又依赖于双方达成一致的
解除合同意愿,无需考虑到法律规定解除权的相关障碍。
此过程一般的进行步骤包括由一方发出
要约之消息,另一方则针对这一要约做出相应的承诺回应,两相合成之下,双方间关于解除合同的共识便得以达成,随后合同便会依照
法规进行解除。
再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程序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在此种境况下,被赋予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单方面的意图使得合同得到有效的解除,而此类解除行为的性质属于单方面行为,无需征求对方的同意,仅仅简单地向对方告知即能达到效果。《
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