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夫妻关系中的赠与物品的性质问题,如果该赠与物品被认定为只属于夫妻其中一人的
私人财产,那么赠与人将依法享有该物品的完全所有权,理所当然地能够自由处分此财产而无需征求其配偶的同意。
然而,若赠与物品被法院或法律机构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赠与人在此情况下实施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便是有待商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