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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赔偿金额标准是多少

文* 江苏-苏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28 06:36:00 453人阅读

签合同赔偿金额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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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工资。这里的两倍工资指员工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已发放的部分要扣除。

两倍工资的计算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结束。

若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合同,两倍工资从用工满一个月次日算至满一年前一日。同时,视为自用工满一年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立即补签书面合同。

2025-12-28 11:2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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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用人单位自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扣除已发部分);满一年未签则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补订,且需支付前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解析: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准为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当扣除。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您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09:2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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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二倍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减去已发放部分后的差额。

1.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已发放的工资部分需从二倍工资总额中扣除,用人单位仅需支付差额部分,并非额外支付全额二倍工资。

2.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若用人单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区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

2025-12-28 08:5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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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已发放的工资部分需从二倍工资总额中扣除,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差额为每月实发工资的一倍。

(2)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从劳动者入职后的第31天开始计算首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3)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若双方未补订,则截止到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

(4)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需支付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外,还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提醒: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存在时效限制,需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诉求;不同地区对二倍工资计算可能有细微差异,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5-12-28 08:4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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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用人单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需扣除,劳动者实际可额外获得的是一倍工资,并非全额二倍工资。

(二)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范围需区分情况。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若满一年仍未签订,计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当日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5-12-28 07:54:57 回复

解答如下,。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般不存在疑问。但在数额犯的未遂犯中,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存在多个量刑档次以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但包括犯罪数额,往往还包括其他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不但涉及既遂部分而且还涉及未遂部分。在抢劫罪中,既遂标准除了财产方面的标准还存在人身伤害方面的标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给数额犯未遂的正确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准确量刑,实践中存在分歧,做法不一。下面分别予以探讨。一、单纯的未遂犯在单纯未遂犯的场合,犯罪数额中没有既遂的部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敲诈勒索数百万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就设有多个刑档的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当未遂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时,应当以最低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还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有人认为,考虑到实践中对于未遂情节一般只是从轻处罚,较少减轻处罚,而减至数档以下从宽处罚的则更为少见,为了避免对未遂犯量刑偏重,对于单纯未遂的均在最低刑档量刑较为适当。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式欠妥。对于单纯未遂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从轻或者减轻。首先,前述意见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对未遂犯的量刑平衡问题,但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相悖。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是指先将未遂犯视为既遂犯,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体现从轻或减轻。对于未遂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先按照相对应的量刑档次确定量刑的基准刑档,再根据未遂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如最高人民在《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涉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未遂的处理时明确规定,除了将未遂定罪处罚的标准设定为既遂的三倍以上之外,未遂犯法定刑升格的数额标准与既遂犯一致,只要达到既遂犯相应升格数额标准的,也分别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应量刑档次定罪处罚。其次,对于个别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未遂犯也应当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虽然许多司法解释在涉及具体的未遂犯是否定罪处罚时,往往设定了较之于既遂犯更为严格的定罪条件,如对于盗窃、诈骗、保险诈骗未遂的,一般对于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定罪处罚,在定罪条件上体现了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但是根据犯罪对象、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方面的不同,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都很轻,而且不同的未遂犯之间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对未遂犯一概在最低量刑档次处刑,不利于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二、犯罪数额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在盗窃、诈骗,尤其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中,往往存在部分犯罪行为既遂、部分犯罪行为未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既遂数额、未遂数额与犯罪总数额可能都不在一个量刑档次,如诈骗既遂部分2万元,未遂部分18万元,诈骗总数额则为20万元,分别处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这也涉及到量刑档次的确定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准确的量刑。有人认为,为了避免量刑的偏重,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基准,将未遂数额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体现;也有人认为,对于未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比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高的,可以未遂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为基准,将既遂部分作为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未遂的从宽情节进行量刑。笔者认为,作为定罪条件或加重情节的犯罪数额,应当是指包括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在内的犯罪总数额。(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等罪的犯罪总数额计算有特别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是针对犯罪数额的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问题。)在未遂与既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定罪条件还是加重量刑档次的选择,都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加以确定,在确定对应的量刑档次以后,再将犯罪数额的未遂部分根据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这在前述纪要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三、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在集资诈骗等许多数额犯中,除犯罪数额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外,其他犯罪情节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具体条文中往往是将“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并列,将“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列。这就会出现犯罪虽然未遂但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未遂的犯罪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与其他犯罪情节所对应的量刑档次可能就不一致,从而产生了量刑档次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在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的场所,其他犯罪情节无论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都不是犯罪的既遂标准,该罪的既遂标准还是财产标准,其他犯罪情节不影响未遂或者部分未遂的成立,对被告人仍然应当根据未遂犯的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盗窃罪未达数额怎么判如果不是入室、扒窃,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不会判刑。一般是治安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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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1 12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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