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各方未能执行
离婚协议书条款的情况,是不可申请运用
强制执行机制的。究其原因,在于离婚协议书本身并无强制性的执行效力。在法律层面上,唯有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过且具有约束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节书以及支付令;具有法律权威性的
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由公证机构依法颁发并赋予了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方可被认定为具有强制执行性。针对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如需获得对方的执行配合的话,必须首先依法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待法院作出明确的审判结果并出具
判决书之后,才能启动对判决书的
强制执行流程。《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