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要素便可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本罪:
1、本罪的
犯罪主体仅限于肩负着解救
被绑架之妇女性命重任的国家官吏队伍中的成员;
2、其主观动机表现定然为故意为之,且直接指向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无疑是国家权力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声誉以及被绑架妇女的人身权益;
4、该
犯罪的客观层面必然表现为阻止解救被绑架的妇女这一行为举止。《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
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