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若存在以下任一行为,将被视为构成
非法拘禁罪:
首先是违背法律规定,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时间超过24小时;
其次是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同时,采取了使用器械或捆绑等恶劣手段,甚至实施了殴打、
侮辱以及虐待等不人道行径;
再次,如果由于非法拘禁而导致被拘禁者身体受到
轻伤、重伤甚至致死;
又或者非法拘
禁行为严重到足以导致被拘禁人因羞耻心和绝望感而自杀、自残以致重伤、死亡,或者引发了精神失常疾病;
另外,如果非法拘禁的次数在三次及以上;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身为司法工作者对明明没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了非法拘禁,都属于需要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