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遭受侵犯之际,权利人具备多种选择以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
仲裁以及
诉讼等途径进行合法权益维护。
首先,针对归属及内容产生争端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者可依据实际情况请求确认其相关权利;
其次,若无合法理由占据了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权利人有权主张要求对方归还实物财产;
第三,在面临对物权构成妨碍甚至可能威胁到物权安全时,权利人均可申请撤销该妨碍或消除所潜在的风险;
最后,对于已经导致物权毁损的行为,权利人有资格依法提出修缮补偿、重新制作、更换原有物品或是恢复损坏前状态的合理诉求。
除此之外,对于侵犯物权并给权利人带来实质性损害的
违法行为,权利人同样有权依法要求
赔偿损失,乃至可能涉及更多的
民事责任。
上述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措施,既可单独实施应用,亦能根据权利受侵害的具体状况进行综合运用。《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