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实施后,针对
犯罪情节微乎其微且无需判处
刑罚的情况,检察院有权对此类案件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
首先,在
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案犯们,公安机关不得因其与
受害人的和解而直接撤销此案。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必须确保案件本身并未构成
犯罪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情景。
同时若案件已构成
立功,即便不满足
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亦不可擅自撤销案件,应将之移交至检察机关处理。
然而,对于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却可提出建议,建议检察机关给予适当考虑,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在
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对其
处理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若本案具备不起诉条件,应根据法律
法规予以准许;
其次,若为
未成年人,且达到
附条件不起诉标准,则依此标准做出相应裁决;
最后,若是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需提交当地法院作出
公诉审判,然而在此过程中,是可以提出
从轻处罚的建议的。
最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人
民法院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从宽
量刑。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公诉案件,如因
民间纠纷引发,刑期在三年以下的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违法行为;
以及除
渎职犯罪外,刑期不足七年的疏忽犯罪案件。
而对于五年内曾
故意犯罪者,并不适用于和解公诉案件的
诉讼流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