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可
追讨彩礼时,需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评估。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确定的原则,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了在
离婚之后有如下三种情况下,彩礼是有权被追回的:
首先,是当双方未能成功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是指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并没有真正地共同生活过;
最后,是指在婚前给予对方财物,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
赠予者自身的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难。
因此,如果存在
同居但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那么就有权利要求对方归还彩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