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属于
共同财产,唯独
婚前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私有物品,在面临
离婚分割时,应当全然归属到该方名下。具体而言,以下情況下所产生的
物权皆可视为一方之
私人财产,包括:(一)夫妇
结婚前所得资产;(二)夫妇任何一方因遭受
人身伤害并获得
赔偿或补助所累积的款项;(三)在
遗嘱或
赠予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仅供一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四)专属于某位
当事人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五)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另外应归属于某一方个人所有的其它类型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