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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签的宠物抚养权合同是否有效

何* 四川-凉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3 10:06:12 473人阅读

分手后签的宠物抚养权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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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分手后签的宠物抚养权合同,若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有效,双方需依约履行,违约要担责,若有无效情形则合同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分手后签订的宠物抚养权合同,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此合同实质是对宠物照料、管理等权益义务的约定,双方需按约履行各自权利和责任。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不过,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无效情形,合同便不具法律效力。若你在处理此类合同过程中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3 15: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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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签的宠物抚养权合同通常有效。只要订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受法律保护。

为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建议如下:
1.合同条款应详细,明确双方对宠物喂养、医疗、陪伴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责任,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
2.签订合同过程要保证公平公正,确保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若后续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友好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并形成书面协议。
4.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2026-01-23 14:2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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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分手后签订的宠物抚养权合同,若满足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通常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双方达成了关于宠物后续照料等事宜的一致约定。
(2)尽管宠物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财产,但该合同核心是对宠物照料、管理等权益义务的明确。像喂养、医疗、陪伴等方面的责任,都能在合同里清晰呈现。
(3)合同签订后,双方需依约履行义务。若一方未按约定行事,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然而,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无效情形,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提醒:
签订宠物抚养权合同前,要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13:3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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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合同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能有欺诈、胁迫情况,比如不能一方威胁另一方签订合同。
(二)合同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像约定虐待宠物这种内容肯定不行。
(三)明确合同中双方对宠物的权利和责任,如喂养时间、医疗费用承担等细节,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四)签订合同后,双方需严格按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1-23 12:4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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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手后签的宠物抚养权合同通常有效。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受法律保护。
2.宠物虽属财产,但该合同是对宠物照料、管理等权益义务的约定,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像喂养、医疗、陪伴等。
3.双方要按合同履约,违约方会被追究责任。若合同违法等,便不具法律效力。

2026-01-23 11:47:5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张、王二人就离婚和共同财产分割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但就是对宠物犬贝贝的饲养权问题双方各不相让。张先生称长期以来都是自己照料贝贝的生活,已同贝贝产生了深厚感情,且贝贝曾经救过自己的命,因此感情上难以舍弃。另外,张先生称经调解现在居住的房子已经归其所有,贝贝一直在此居住,而王女士离婚后居无定所,因此贝贝应该由其饲养。王女士则辩称,贝贝不仅救过自己的命,且她本人有病终生不能生育,因此一直把贝贝当作自己的“儿女”看待。贝贝虽然一直主要由张先生照顾,但王女士自己也尽了不少心。分居期间,她正是由于经常回家带贝贝出去玩耍,才使自己受伤的心灵得到安慰。因此,王女士坚决要求由本人饲养贝贝。法官利用张、王二人对宠物犬贝贝怀有深厚感情这一共同点,从既照顾到贝贝的生活习惯,又兼顾双方感情需求出发,耐心细致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的同时,约定家中的宠物犬贝贝由一方直接饲养,另一方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每周内可以有两天带贝贝外出玩耍的“探视权”。  就本案而言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宠物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已没有异议,但宠物这一特定的物的分配,尤其是本案涉及的宠物犬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饲养人等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道理很简单,宠物类财产除了价格属性外,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就表明了其包含的感情成分和主人所付出的心血。毫不夸张地说,宠物往往是部分群体的感情寄托。因此,称宠物类财产是“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大多数人也已经予以认可。  本案所涉宠物犬贝贝曾经救过当事人性命,当事人对其都有特殊感情,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仅仅按照宠物价格予以分配,显然难以满足非饲养人的精神需求。因此,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在既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基础,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方法确认宠物犬的饲养人,同时让非饲养人享有“探视权”,从而使矛盾得以妥善解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张、王二人就离婚和共同财产分割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但就是对宠物犬贝贝的饲养权问题双方各不相让。张先生称长期以来都是自己照料贝贝的生活,已同贝贝产生了深厚感情,且贝贝曾经救过自己的命,因此感情上难以舍弃。另外,张先生称经调解现在居住的房子已经归其所有,贝贝一直在此居住,而王女士离婚后居无定所,因此贝贝应该由其饲养。王女士则辩称,贝贝不仅救过自己的命,且她本人有病终生不能生育,因此一直把贝贝当作自己的“儿女”看待。贝贝虽然一直主要由张先生照顾,但王女士自己也尽了不少心。分居期间,她正是由于经常回家带贝贝出去玩耍,才使自己受伤的心灵得到安慰。因此,王女士坚决要求由本人饲养贝贝。法官利用张、王二人对宠物犬贝贝怀有深厚感情这一共同点,从既照顾到贝贝的生活习惯,又兼顾双方感情需求出发,耐心细致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的同时,约定家中的宠物犬贝贝由一方直接饲养,另一方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每周内可以有两天带贝贝外出玩耍的“探视权”。  就本案而言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宠物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已没有异议,但宠物这一特定的物的分配,尤其是本案涉及的宠物犬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饲养人等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道理很简单,宠物类财产除了价格属性外,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就表明了其包含的感情成分和主人所付出的心血。毫不夸张地说,宠物往往是部分群体的感情寄托。因此,称宠物类财产是“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大多数人也已经予以认可。  本案所涉宠物犬贝贝曾经救过当事人性命,当事人对其都有特殊感情,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仅仅按照宠物价格予以分配,显然难以满足非饲养人的精神需求。因此,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在既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基础,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方法确认宠物犬的饲养人,同时让非饲养人享有“探视权”,从而使矛盾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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