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委任
代理乃依委托人之授意而为,仅能代表
当事人行使基本
民事诉讼权利之代理行为;
具体范围涵盖以下内容:
(1)代理原告提
起诉讼、被告应诉以及提出
管辖权异议等事项;
(2)代理申请诉讼
财产保全或者
证据保全程序;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交
证据材料、要求鉴定人员及勘验人员出席审理、请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等事项;
(4)协助进行调解;
(5)发表代理观点以及出席庭审进行辩论等活动;
(6)
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程序;
(7)双方协定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则是依照委托人明确的授权,不仅可以代理当事人行使
诉讼权利,而且还可直接处理委托人的实体民事权利;
也即是说,委托人赋予委托
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密切相连的诉讼权利或者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
具体涉及到如下内容:
(1)替代当事人承认部分或者所有
诉讼主张;
(2)代替当事人放弃、修改或者增加
诉讼请求;
(3)代替当事人进行和解程序;
(4)代替当事人提出反诉;
(5)代替当事人提出或申请撤销上诉主张。《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
法定代理。委托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