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
离婚案件审理时所遵循的原则是建立在夫妻关系矛盾严重和实质性消失的基础上。而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首先,婚姻期间出现
重婚或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外与其他人持续
同居的行为;其次,实施对
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上的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第三,多次陷入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并不断重复尝试改正但未成功;第四,基于不同理由导致的夫妻间长期
分居达两年以上;最后,任何导致夫妻感情发生严重破裂的其它特殊情况也应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