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若由于
债权人自身欠付
债务未果,进而采取
暴力手段挟持
债务人,该情况并不符合
刑法中关于
绑架罪的定义和
构成要件,而是应归类为
非法拘禁罪。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欠债与绑架虽然存在一定关联性,毕竟欠债行为通常具备了导致他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潜在风险,但非法拘禁罪的实质要旨并非源于欠债行为本身,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也与绑架罪有着本质区别。
根据我国
刑事法律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
处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