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屋过程中,“认购协议”具备签署的可能性,然而此种情形下的法律效应,则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
对合同签署人而言,法律上能否承认其效力需视
卖房方是否经过
买房人的明确授权来决定。
若卖房方经买房人明确授权代表对方签字的,此时该份合同则为合法生效之文件。
然而,若
代签人逾越了其
代理权限的范围,那么便可能被判定为
表见代理或者效力待定的
代理行为,对此种情形而言,只有得到被代签人的事后认可或追认之后,该合同才能视为具有真正的
法律效力。
否则,便会被视为无权代理,无法确立其法律地位及效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