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即拨打110
报案。
如果您的房屋不幸遭遇强制拆除,请务必毫不犹豫地随时拨打110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因为警察阶层在接到举报后必定采取相应出警行动。
然而,若警察并未在抵达现场后制止任何非法或不当的
拆迁行为,那么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状况构成了渎职失责。
倘若因某些原因导致无法立即抵达现场处理问题,
当事人在事后仍应前往县公安局提交书面材料进行举报投诉,警方业已负有对此类破坏公民财产之行为进行
立案调查的责任和义务,若不能有效展开立案工作便可视作渎职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法此种行为提起
行政诉讼予以推动。
2.详细拍摄取证,确保现场
证据完好无损。
强拆现场放佛是当事人后期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证据,因此应该在确认拆迁已经开始之时立刻投入行动,借助先进科技手段进行摄影录制,以便尽可能完整地保留现场实际情况的有力证据。
在录像过程中,务必要将每一环节的内容聚焦清晰,尤其是关于拆迁实施全过程以及参与其中的相关人员的信息都应全面收入镜头内。
3.紧急联系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及时
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
强制拆迁是由个体或政府机构所发起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唯有通过司法路径方为解决问题的可行之道,例如若
行凶者系个人实施相关行为,属于违反法律
法规且可能触犯
刑法的范畴,则须督促警方强势展开立案调查,待检察机关正式提起
刑事诉讼的同时,再要求针对其造成的损失启动
民事赔偿程序,让罪犯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反之,若有确凿证据揭示系政府机构下达指令而引发此次事件,则需着手发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原有秩序或是申领
国家赔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